
“我在厂里工作时受伤东兴证券,
现在厂子注销了,
老板不认账,
我的工伤赔偿该找谁要?”
若个体工商户
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注销,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来看高要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罗某入职陈某经营的五金厂,从事碰焊(电焊)工作。入职后,该厂并未与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罗某缴纳社会保险。同年5月,罗某在车间冲压管头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手指缺失、指骨骨折。随后,罗某从该厂离职,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与五金厂的劳动关系。同年11月,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罗某与某五金厂的劳动关系成立。2022年3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罗某的伤情为工伤。经鉴定,罗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东兴证券,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2023年6月,罗某向仲裁院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申请时发现,某五金厂已于2021年11月注销,仲裁院遂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因与陈某协商赔偿不成,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84210元。庭审中,陈某辩称其注销五金厂系因资金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不存在故意逃避责任的行为,并认为其与罗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对罗某受伤及工伤认定事宜均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五金厂虽已注销,但仲裁院作出的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文书可以证实罗某与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作为该厂的经营者,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陈某在罗某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及仲裁程序处理期间,申请注销五金厂,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注销时已依法进行清算,不能排除其逃避工伤债务的可能。为此,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8421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个体工商户作为常见的用工主体,在经营困难且面对工伤赔偿的情况时,选择“关门大吉”并非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其经营者仍然需要承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在本案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个体工商户在处理工伤事宜期间注销的,经营者仍需以个人财产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减少用工风险。若发生工伤,劳动者应及时向人社局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留好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若遇到用人单位注销、经营者拒绝赔偿等情况,可通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淘配网平台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